.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941号之二
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海天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7285453P。
法定代表人:张静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优达,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屹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滨海新区电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0436104XW。
法定代表人:张海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屹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屹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1445元,由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蔚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