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海纳润滑油有限公司、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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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7466号之一



原告:宁波海纳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536号〈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900509332。




法定代表人:雷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龙、李雪娇,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海天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7285453P。




法定代表人:张静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陈优达,宁波市北仑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纳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纳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海纳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绪良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绍远

代书记员王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