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

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883号
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海天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4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与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海天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海天公司预交),由海天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