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360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嘉禾苑1-2-702室。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楼建中,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弥陀寺路96号。
被告: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541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楼建中,董事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为与被告楼建中、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楼建中及被告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楼建中归还***借款5000000元,该款于2008年12月底前付清。
二、楼建中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该款于2008年12月底前付清。
三、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楼建中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400元,由楼建中、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08年12月底前径直支付给***。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