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财保161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1幢(中单元)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19576748C。
法定代表人:楼建华。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41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418000元。合并执行以418000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261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