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2555号之二
解封保全申请人:上海汇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东湖村湖口洋iv>
法定代表人:林隆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汇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1255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5,069.7元的财产或等额财产性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汇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须另行向案外人主张费用,本案已申请撤诉,故申请解除对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5,069.7元的财产或等额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5,069.7元的财产或等额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995元,由上海汇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婵琦,施韫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