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3890号之二
原告: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东湖村湖口洋。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浩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泾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9幢2层A区223室。
被告:通用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4558弄2号101室。
原告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泾昱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泾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晓云
人民陪审员 项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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