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412号
申请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2C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东湖村湖口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2,4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2,4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4,932.18元,由申请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单 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