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荣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30民初8175号之三
原告:上海荣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龚兵,总经理。
被告: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鹏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荣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鹏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施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