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友欣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5837号
原告:衢州友欣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37058822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浙西大道28号2幢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54705U,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街办关帝村98号。
原告衢州友欣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衢州友欣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衢州友欣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建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