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巨龙硅钢片有限公司与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商初字第0118-1号
原告无锡巨龙硅钢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街办关帝村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巨龙硅钢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巨龙硅钢片有限公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巨龙硅钢片有限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巨龙硅钢片有限公撤回对被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2元,减半收取5556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二项合计9726元,由原告无锡巨龙硅钢片有限公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