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1-19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下陆民催字第00005号
申请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慧,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申请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308000439229552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9日,出票人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彭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