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02民初125号
原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光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