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泰兴市振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3792号
原告:泰兴市振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街办关帝村98号。
法定代表人:贺晓红。
原告泰兴市振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泰兴市振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振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泰兴市振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梅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封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