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民申字第01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街办关帝村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宏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青山桥9-16号。
法定代表人:卫衍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石宏昇贸易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杨继辉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