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迪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国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2号楼B-23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国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9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电**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不属于法院审理的案件,应为公司内部管理的范畴。员工出差的行为是公司的内部行为,差旅费报销属内部管理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均由公司决定。***与国电**公司系劳动关系,应该服从国电**公司的劳动管理。***是公司的老员工,在工作期间,其工作性质以出差为主,而出差应得到公司负责人同意乃属基本常识,并且对公司报账的流程也应该相当清楚。国电**公司自成立以来出差报账的流程没有出现变化,只是后来重申、细化了这些制度,并通过自己的工作群让每一个员工知晓,而***认为自己不知道公司报销差旅费的规定,在法理、情理上都站不住脚,且***在2016年以前的出差报账也没有出现差异。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判决超出了***的诉讼请求。国电**公司的报销制度实施以来,所有员工对该报销制度均没有表示异议,且都按该制度实行。***没有口头或书面向国电**公司反应过其对制度的看法,表明***实质同意了该制度的实施。销售人员出差无需审批,并不意味出差费用不用审批,更不意味报销不用审批。***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没有涉及286000元报销款及社会保险费用,但原审法院对该两项予以审理,显然超出了***的诉讼请求。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和错误,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国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诉讼请求为,国电**公司支付***差旅报销款158572.3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就此进行审理有法律依据。***主张的差旅报销款158572.3元,系***按照有票据的444572.3元差旅费扣减其从国电**公司预支的借款286000元后所得差额。原审法院围绕上述争议进行审理,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员工出差前需申请借款,后拿发票报销,亦认可销售人员出差无需审批。国电**公司提交相关报销制度主张***出差未经审批、部分票据不符合规定,但未举证证明上述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其关于***出差未经审批、部分票据不符合规定而不予报销的意见缺乏依据。综上,国电**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国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 颂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