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67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新丹路**。
法定代表人:王桂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div>
申请人上海兴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