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硕软(上海)软件贸易有限公司与**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966号
申请人:硕软(上海)软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70号101-F室。
法定代表人:HUNGEFRBUEHLERPASCALREN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捷,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培,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泰路198号。
申请人硕软(上海)软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涂装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87,684.0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玉婷
书 记 员 魏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