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1084号
原告: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7451678E。
法定代表人:张祖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重化工园区化南路四支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2860105D。
法定代表人:周卫平。
原告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元,由原告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兰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庆
书 记 员 向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