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明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11270号
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明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燕
书记员  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