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特利尔环保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17166号
 
原告: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1号重庆森迪时代产业基地第15号楼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00106747451678E。
法定代表人:张祖明。
被告:特利尔环保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湖畔臻园5幢24层24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5571230Q。
法定代表人:吴斌。
原告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利尔环保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倩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朝阳
书  记  员  陈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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