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执115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金竹沟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7451678E。法定代表人:***,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余海,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款441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按判决规定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63元。但被执行人余海、***未到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此,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海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717.32元,本院已经冻结并且在扣除本案的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该车辆有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有查封,且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委托重庆市开州区查找被执行人余海、***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人身线索,但未果。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20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款441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按判决规定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13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06执115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文
审 判 员 金 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