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7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聊东商初字第1951号
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二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