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城海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2608号
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163407。
法定代表人:朱国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娜,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海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杨家店村627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55670685P。
法定代表人:魏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海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8元由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张梅祥
人民陪审员  易富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