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1371号
原告:***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1幢807室。
法定代表人:彭晓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梅雄,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锭。
原告***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裕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裕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裕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