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3129号
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锭。
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邹艾艾。
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