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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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1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中恒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163407。
法定代表人:包晓茹。
被执行人: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东环街佳达路3号2栋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XRX9F。
法定代表人:谢彦雄。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货款934275元及以货款 934275 元为基准,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公告费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8143元、执行费1174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于202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银行账户,实际扣划22521.59元;依法扣划诉讼保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29614.95元,合计扣划252136.54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2年6月2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委托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252136.54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0元。上述款项先行缴纳执行费3063元、案件受理费18143元,其余230930.54元(折抵公告费650元、以货款 934275 元为基准,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73121.74元、货款157158.8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截至2022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货款777116.20元及以货款777116.20元元为基准,自2022 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执行费8686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16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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