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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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8民初3541号
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包晓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苗,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东环街佳达路3号2栋101铺。
法定代表人:谢彦雄。
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货款934275元及利息56700元,以上两项合计990975元(利息起止时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34275元及以货款934275元为基准,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被告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产品订单》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120KW一体式直流双枪充电桩5套,单价54500元,总价272500元。2020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另一份《产品订单》,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120KW一体式直流双枪充电桩15套,单价53133.33元,总价797000元。两份《产品订单》均约定:6.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安排支付相应设备款项:在本《订单》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通过电汇或者支票形式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甲方在对设备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单或设备交货后30天内(以早到为准)、且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法定税率)后7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或者支票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5%作为到货款;合同总价的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设备验收合格之日满24个月后或者设备交货后25个月后(以早到为准)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6.2乙方同意,甲方可指定第三方[众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每一笔款项,付款时间和比例与本第六条上述第1款约定相同。2019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双方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产品订单》的30%预付款81750元。2019年12月21日、2020年6月19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运送上述订单项下货物,被告工作人员曾剑文签字签收货物。2020年1月6日和2020年9月7日,被告工作人员曾剑文和许家华分别在两份合同的充电桩开通调试报告上签字确认调试合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订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产品订单》的65%到货款177125元、2020年3月30日签订的《产品订单》的30%预付款239100元、65%到货款518050元及以货款934275元为基准,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6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34275元及以货款934275元为基准,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6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广州分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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