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25民催4号
申请人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出票人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汇往收款人南京万芯通贸易有限公司,票号为31400051/30812753,票面金额为20万元,后转让给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爱民
审判员 吉民宏
审判员 李乃春
书记员 朱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