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1502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02号
原告: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102613,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
法定代表人:申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婧,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02178458,,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山路**创智产业园动力芯A)。
法定代表人:赵海林。
原告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6元(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金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敏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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