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711777879B。
负责人:喻尊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经三路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84920。
法定代表人:殷成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4208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晓文,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天长市铜城镇联圩村红星队22号。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身份证号
码341181196712290051。
被执行人:张月晴,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晓文、***、张月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1、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借款本金1990万元、利息(含罚息)1,800,747.06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2月25日。2019年2月26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55%;以4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分别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和实现债权的费用1万元;
2、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晓文、***、张月晴分别对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晓文、***、张月晴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3、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03.74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负担403.74元,由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晓文、***、张月晴共同负担15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晓文、***、张月晴共同负担。鉴定费49,92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负担。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据此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2019年6月25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将(2019)皖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包含的资产权益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2019年8月27日,《新安晚报》上发布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务转让情况对社会予以公布。
因被执行人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晓文、***、张月晴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希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