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执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21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879B。
负责人:喻尊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420808。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龙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9489311G。
法定代表人:刘德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外环路北侧城南派出所东侧一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32700005。
法定代表人:肖维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东北过境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8560168M。
法定代表人:华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伽伽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工业园区伽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1058335E。
法定代表人:孙大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正祥,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执行人:张月晴,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李正祥、张月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未履本院(2019)皖11民初74号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491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安徽伽伽电缆有限公司、李正祥、张月晴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等,被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无存款。被执行人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安徽伽伽电缆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土地,目前暂无法处置。
2021年9月13日、12月2日。对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李正祥、张月晴发出限制消费令。
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龙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光电缆有限公司、李正祥、张月晴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谭庆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方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