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黄南州华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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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3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420808,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珍中,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邱本健,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青海黄南州华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007574267834,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市瓜什则乡。

法定代表人:陶兆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陶兆王,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黄南州华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陶兆王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3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忠志
审判员郝鹏飞
审判员周发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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