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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3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420808,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珍中,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邱本健,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青海黄南州华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007574267834,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市瓜什则乡。
法定代表人:陶兆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陶兆王,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黄南州华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陶兆王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3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忠志
审判员郝鹏飞
审判员周发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