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埃克森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11366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4208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公司财务总监,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依据本院(2016)皖1181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335355.5元及利息,另本案执行费777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30000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