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2民初1172号
原告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锦绣街658号综合车间B座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415103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复兴西路118门。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8309010011。
原告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31日起,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借款四笔共计13000元,截止目前被告仍有借款9000.5元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共计900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