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0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锦绣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2406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