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二终字第1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锦绣街658号综合车间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被告***系原告公司会计,其在行使职务行为时将原告所有的97.3万元银行存款转款至建行深圳凤凰支行***帐户,该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原告暂不宜以民事纠纷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经上诉人同意,没有履行公司付款申请审批手续,违反公司财务审批流程,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擅自转款97.3万元,其有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给上诉人造成损害,属于劳动争议。被上诉人***作为诈骗行为的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但公安机关并未将被上诉人***列为犯罪嫌疑人,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职务行为涉嫌诈骗,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受案外人诈骗,公安机关认定被上诉人涉嫌诈骗,刑事案件调查没有结束前,暂时不宜以民事纠纷起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被上诉人在2014年9月3日没有按公司财务的规定,擅自从上诉人的账户转出97.3万元,对于被上诉人擅自转款的行为,已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转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史广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