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02执2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锦绣街658号综合车间B座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415103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保定市力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款241695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借款230854.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冀0602执21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