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凯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凯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2957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金福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树平。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回原告的货款10350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5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并退回货款。
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原装日本岛津精密天平,合同价款为10350元,税率13%,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交货日期为合同生效后3-5周(节假日除外),逾期交货卖方应每天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销售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付转账10350元,备注货款。庭审中,原告称其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下单后,被告联系原告称货已到,请付款,付款后当天发货,原告即于2019年11月7日支付全部货款10350元,但原告付款以后,被告拒不发货,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将货款1035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拒不发货,已构成违约,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抗辩,应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货款103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销售合同》约定逾期交货卖方应每天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7元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回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0350元;
三、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违约金57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深圳传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琼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