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1047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岗区坂雪岗大道新天下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金福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孙伟,系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