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982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3331U。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金安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45462D。
法定代表人:尹某。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安盾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蔡志满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宋维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雷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