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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凯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高楼村。
法定代表人:姚纪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布澜路137号赛兔数码工业厂区厂房1栋3B。
法定代表人:金福礼,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卫芳
审 判 员 季 晖
审 判 员 丁奕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婧凯
书 记 员 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