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2016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方正环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江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繁柯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深圳市金凯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雪岗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东莞市德思环境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方正环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江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繁柯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凯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德思环境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第三人上海繁柯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