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48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睿
书记员 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