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执332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创新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34142。
法定代表人丁大昌。
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57153943X。
法定代表人方仙娥。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85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15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Q×××××号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5执33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忠强
审判员 门淑芳
审判员 沈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署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