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睿食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3)浙0112执50号 本院在执行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木睿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杭州木睿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杭州木睿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