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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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3)浙0112执50号
本院在执行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木睿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杭州木睿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杭州木睿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