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伟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721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伟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南坊村104号。
法定代表人:丁战伟,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魏合宇,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伟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月17日,本院出具(2021)京0114民初272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申请人北京伟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北京伟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措施以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舒戈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