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2471号
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天目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2245.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92245.5元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245.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82元,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