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932号
原告:北京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莱圳家园18号楼3层3016。
法定代表人:焦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光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3507.16元,由原告北京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4887.17元,由原告北京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