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2民初3556号
原告: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凯旋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钟翠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原告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 重